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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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中介及學術團體配合政府施政措
    施,辦理學術研討活動,以補助其辦理活動部分經費方式,達成運用
    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功能等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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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術研討之活動方式、活動計畫及活動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應以研習會或研討會之方式辦理。
(二)活動計畫: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理論及實務
      」、「勞動訴訟程序理論及實務」、「民間團體處理勞資爭議實務
      研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規範及實務」、「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機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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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成立之團體,章程內容並訂有以促進勞資
    和諧、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提高勞動力及其他研究勞動法
    制為目的者。
    前項所定團體,不包括工會組織及商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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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審查項目如下:
(一)活動內容是否符合增進勞工知能及勞動學術研討之風氣等目的。
(二)活動安排是否符合活動需求及具適當性。
(三)講授及參與研討人員是否具專業性。
(四)活動內容需具備合理性及可行性(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
      地點等)。
(五)申請補助之團體於申請前二年內曾受領本部補助經費辦理活動之執
      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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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補助標準如下:
(一)經費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日補助經費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2.全案最高補助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如下:
      1.出席費。
      2.講座鐘點費。
      3.講座交通費。
      4.場地租金。
      5.場地佈置費。
      6.講義印製費。
      7.餐費。
      8.茶點費。
      9.租車費。
     10.國內平安保險費。
(三)補助項目之支給標準: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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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活動前三十日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畫、研討會議程、預算書表及申請
    前二年內曾受本部補助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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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方式
      檢具下列文件,並經相關人員核章後送本部核銷:
      1.原核准函及計畫變更核准函影本。
      2.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
        補助團體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戶
        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3.成果報告表及經費支用報告表。
      4.活動照片、活動講義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經費支用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受補助團體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民間團體財務處理
      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團體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
(四)受補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團體
      ,免解繳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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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同一活動如有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確實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者,本部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停止補助或追繳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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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二)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者,除應於規定期限
      內提出改進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部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者,不予補助。
      2.本部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前項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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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未於年度內執行者,將不予補助。本補助因
    屬部分補助且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如實際支出經費總額未達
    本部核定補助金額者,將按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之比率為
    上限核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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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部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所辦理之活動
      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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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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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生效
      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單位者,適用
      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