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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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製程機械設備,如附件一及
        附件二。
      2.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控制設備,如附件三。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
      墜落、改善工作場所照明,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相
      關工程。
    同一事業單位得併同申請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且有申
    請前項第一款之補助者,始得一併申請前項第二款補助。
    事業單位申請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補助,對於既有之類同製程機械
    設備及其控制設備,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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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
      核定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位同
      一年度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1.塑膠製品相關產業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特定製程產業為一百二十五萬元。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最高補
      助金額如下:
      1.塑膠製品相關產業為五十萬元。
      2.特定製程產業為二十五萬元。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前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十二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
    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
    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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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期間如下:
(一)塑膠製品相關產業: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
(二)特定製程產業: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且每案前點第一項第
    一款申請金額至少為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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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初審。
(二)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及現場勘查。
(三)經受委託機構初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
      構得通知其於十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次數各以一次為限,逾期不
      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四)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年度經費報告及符合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審查
      、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
      冊送本署備查。
(五)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設置審查小
      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並得視事業單位輔導改善情形,於補
      助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必要時,審查委員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
      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