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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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試辦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至一百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