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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0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爭議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方案時,為調解不成立。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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