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4 條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
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
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修正改列,並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
列對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應保守秘密之規定。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