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57 條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於勞資爭議處理實務,雇主之拒絕同意係調解無法成立之最重要原因。當調解不
    成立時,勞工因其經濟上之弱勢地位,往往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根本無法透過訴
    訟程序尋求救濟,迫使勞工必須放棄權利主張之極度不合理結果。
三、為提供弱勢勞工特別保護,實質保障其訴訟權,以排除現實上障礙,爰設置關於
    勞動訴訟費用暫減徵收規範,以兼顧勞工順利進入訴訟救濟程序及避免濫訟之目
    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