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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第 20 條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
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明確勞資會議開會通知由事業單位負責勞資會議議事事務者發出,而刪除由主席發出
之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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