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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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尚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
    範,爰增訂本條文,明訂雇主調動勞工職務不得違反之五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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