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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41 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公用事業,關係大眾生活之便利,本法特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無須徵得工會或
勞工同意,可逕行停止其特別休假,但應加倍發給其假期內之工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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