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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務員及勞工雙重身分,為維持公務員管理體系之完整,並兼顧勞
工法令之適用,規定有關此等人員之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
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
者,從其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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