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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15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
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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