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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之年齡,應以戶籍記載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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