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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
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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