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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7-1 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
    為成立,惟因競業禁止約定為勞動契約之重要條款,且依本法規定應約定諸多內
    容,若未以書面為之,易產生不同認知。基於證據保全及避免日後衍生糾紛,實
    有提示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之必要性,並由雙方各執一份,作為履行契約之依據
    ,爰新增本條訓示規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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