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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廢止)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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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勞方及資方團體迭有反映,應提高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中勞方及資方代表之比例,爰
適度調整委員會之組成,增加勞方及資方代表人數,並減列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五款
至第七款之政府機關代表;另調整專家學者之人數,序文及款次則配合修正。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勞動部組織法之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參與機關名稱。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增訂第二項,明定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另第一項第六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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