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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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及資方團體迭有反映,應提高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中勞方及資方代表之比例,爰
適度調整委員會之組成,增加勞方及資方代表人數,並減列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五款
至第七款之政府機關代表;另調整專家學者之人數,序文及款次則配合修正。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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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勞動部組織法之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參與機關名稱。
-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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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增訂第二項,明定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另第一項第六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