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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第 14 條
勞工教育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事業單位從業勞工之教育經費,由事業單位負擔。
二、職業工會會員之教育經費,由當地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但職
    業工會得視其財務狀況提撥經費加強辦理勞工教育。
三、縣市總工會 (聯合會) 以上各級工會會員勞工之教育經費,由該工會
    負擔,如有不足,各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酌予補助,其補
    助原則由該主管機關訂定之。
勞工每人每年所需經費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依規定辦理之
勞工教育經費得納入當年度費用列支,其所得稅徵免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已提撥職工福利金之事業單位,如勞工教育配合職工福利辦理者,其經費
得另自職工福利金項下核支,並依其動支比率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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