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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65-1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
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
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
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
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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