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保險給付與保險費,包括本保險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 險給付及保險費。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制定公布,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單獨立法,並自一百十一年 五月一日施行。考量保險人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之期間,計算調整實績費率之需要,另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 險給付,爰定明本辦法所定保險給付與保險費,包括本保險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保險之保險給付及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