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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保險給付與保險費,包括本保險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
險給付及保險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制定公布,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單獨立法,並自一百十一年
    五月一日施行。考量保險人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之期間,計算調整實績費率之需要,另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
    險給付,爰定明本辦法所定保險給付與保險費,包括本保險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保險之保險給付及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