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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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3 條
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
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
保期間符合第八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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