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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16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
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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