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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保險費專戶之支票應由工會代表人、總幹事(秘書)及經管財務
    之人員共同用印。其存摺及印鑑不得集中一人保管;工會向保險人繳
    納會員保險費所開立之支票應劃線,並加蓋「不得背書轉讓」字樣之
    章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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