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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況
,就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作業種類中
選定,並公告之。
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及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配合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已列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爰第二項酌作文字
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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