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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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規定,將「醫院」文字修正為「
醫療機構」。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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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六勞安三字第○五四○四三七號函釋略以,事業
單位參加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視為已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
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又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雇主對從事特別危害健
康作業之勞工施行特殊健康檢查時,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
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為利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辦理健康檢
查,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