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者,以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 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所認可之醫療機構為限。
一、配合「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名稱修正為「辦理勞工體格 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爰作文字修正。 二、同前條修正理由,將「醫事服務」機構文字修正為「醫療」機構。
原「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已修正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 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爰配合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