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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資格,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逕為健康檢
查者,保險人不予核付檢查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應經保險人審查符合第三條資格
    ,並依第四條規定持保險人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單,始得至醫療機構實施檢查。
    惟有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經申請審核符合資格,逕為健康檢查,致衍生付費爭
    議,爰增訂本條規定,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