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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英
第 36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前告知,事業單位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於交付承攬時,提供書面或電子文件。
二、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明定承攬管理風險評估結果及危害事前告知之方式。
二、為因應數位化趨勢,告知方式除書面外,第一款增列得採可事後查核之電子文件
    (如電子郵件或具身分識別及完整對話紀錄之即時通訊軟體等)。
三、第一款受告知對象及第二款協商會議之出席人,均應為承攬人之代表人或其授權
    代理人(如工作場所負責人)。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