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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
並作成紀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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