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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
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配合本法修正授權法律之名稱及條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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