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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應於坑外適當場所依下列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
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明顯標示之。
二、男女廁所之便坑數:
 (一) 同時於坑內作業勞工人數每一百人以內,應設置一個以上。
 (二) 同時於坑外作業勞工人數每二十五人以內,應設置一個以上。
三、男用廁所之便池數:
 (一) 同時於坑內作業勞工人數每六十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二) 同時於坑外作業勞工人數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四、女用廁所之便坑數,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
五、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
六、便坑之構造,應為不得使污物滲透於土中之構造。
七、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八、廁所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餐廳應距離三十公尺以
    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九、廁所與便池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十、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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