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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3 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
其採用自然通風之坑內作業場所,於季節更換之際應每日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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