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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
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
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
│時量平│輕 工 作│  30.6  │  31.4  │  32.2  │  33.0  │
│均綜合├────┼────┼────┼────┼────┤
│溫度熱│中度工作│  28.0  │  29.4  │  31.1  │  32.6  │
│指數值├────┼────┼────┼────┼────┤
│℃    │重 工 作│  25.9  │  27.9  │  30.0  │  32.1  │
├───┴────┼────┼────┼────┼────┤
│ 時  間  比  例 │連    續│25%休息│50%休息│75%休息│
│ 每 小 時 作 息 │作    業│75%作業│50%作業│25%作業│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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