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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勞工於操作中須接近黑球溫度五十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者,雇主應供給身
體熱防護設備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前項黑球溫度之測定位置為勞工工作時之位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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