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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77-1 條
雇主對於有爆燃性粉塵存在,而有爆炸、火災之虞之場所,使用之電氣機
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
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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