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17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
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
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洩。
四、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置放任何物件。
五、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應注意關閉。
六、再裝電石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
    之。
七、開啟電石桶或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
八、作業時,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
    。
九、作業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
十、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以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
    水之涷結。
十一、發生器停止使用時,應保持適當水位,不得使水與殘存之電石接觸
      。
十二、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收藏,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
      去乙炔及電石。
十三、監督作業勞工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