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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86-3 條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
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
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事業單位從事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
布之相關指引,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
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前項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食品外送作業勞工於外送期間,因食品有保溫或保鮮之需求,迫於送達時限
    之壓力,除易發生交通事故外,於戶外高低氣溫環境下作業,亦可能引起相關疾
    病危害,為避免食品外送作業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
    、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使勞工確實使用,並
    提供冷熱適應、足夠飲用水、多層次保暖、透氣工作服、定時休息及健康管理等
    高低氣溫環境危害預防措施,以保障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之安全及健康。
三、為增進食品外送員勞動安全措施,經參考各界建議及實務需求,勞動部於一百零
    八年十月二日函頒「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第一版)」,為再強化食品外送作
    業安全及權益保障,並於同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為「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第二
    版)」。另為進一步強化事業單位自主管理,提升指引法效性,爰參照第二百七
    十七條之一之立法體例,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於
    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上開指引之後續版本,勞動
    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發布,供事業單位遵循。
四、為督促事業單位強化外送作業安全之管理,爰參照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百
    九十七條之一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八十條等規定,要求雇主將執行紀錄或
    文件留存三年。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鑑於外送平臺業者近來運送商品已逐漸多元,擴及生鮮及雜貨等物品,不侷限於食品
,為擴大保護外送作業樣態,爰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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