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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317 條
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
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排水良好之適當構造,或使用不
浸透性材料塗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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