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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第 34 條
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收取之費用,應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講
師培訓、測驗費、證書費、職員薪津、辦公費、房租、必要教學支出及從
事安全衛生活動之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刪除「勞工」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說明一。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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