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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2 條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
準之規定,並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鍋爐水質。
二、鍋爐水之酸鹼度、溶存雜質等,應經化驗,合於中國國家標準者,方得使用,並
    適時清洗胴體,防止水垢。
三、第一種壓力容器用水尚無水質標準限制,予以刪除。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規定鍋爐用水之水質標準及其水處理,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之
    規定。另為防止累積水垢,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
三、鍋爐用水應經化驗改列第十六條第六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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