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7 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擔任第一種壓力容
器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
有關工作。
前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條文內容由原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移列。
二、本條規範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之指派義務及選任資格,以加強監督、管理第
    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事項。
三、第二項規範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留存三年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