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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9 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
,應事前將相關作業方法及操作必要注意事項告知操作勞工,使其遵循,
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或指派專人指揮、監督該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程或操作條件改變,雇主有告知作業方法及操作程序等
    義務,使其遵循,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指揮、監督該作業。未置作業主
    管者,應指派專人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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