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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鍋爐,指鍋爐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
    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傳熱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三百毫米以下,長度在六百毫米以下之蒸汽鍋爐
    。
三、傳熱面積在三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且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開放於
    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
四、傳熱面積在三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
    上之 U 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五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五、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
六、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
    ,(不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毫米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
    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且傳熱面
    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之貫流鍋爐(具有汽水分離器者,限其汽水分離
    器之內徑在三百毫米以下,且其內容積在零點零七立方公尺以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文字修正,「錶壓力」改「表壓力」(以下同)、增列「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
    」
二、本條規定小型鍋爐之定義,其範圍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文字修正,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三.五修正為三點五,○.○七
    修正為零點零七。
二、配合經濟部公告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三、危險性設備之容量,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四條已有規定,本
    條無須重複贅述,爰予刪除。
四、為與國際接軌,爰導入壓力單位之國際 SI 單位百萬帕斯卡(MPa) ,一帕斯卡
    Pa (Pascal) 等於每平方公尺面積均勻承受一牛頓之垂直力時之壓力,故每平
    方公分一公斤約等於○.一 MPa。壓力之國際 SI 單位為 Pa (帕斯卡),百萬
    帕斯卡為 MPa。於導入國際 SI 單位之初期,為利於對照,將公制單位與之並列
    ,以利使用之方便性。
五、國際間以往在度量衡單位使用上,以英制與公制為主,尚有其他度量衡制,致在
    國際間造成單位換算十分繁複,國際度量衡局於一九六○年推動國際 SI 單位新
    制(Syst'eme International d ’ Unit'es, 英文為 The International Sy-
    stem of Units)」 ,簡稱 SI 單位制,以求國際間度量衡單位之統一,方便國
    際間之交流與物理單位引用介面更具科學化,國際間已有採用 SI 單位制為全世
    界通用制度之共識,歐美、日本等均已積極推動,我國亦應積極配合採取具體作
    為,爰導入國際 SI 單位制。
六、本規則之壓力係以壓力表之壓力數值為準,稱表壓力(Gauge Pressure)。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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