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1 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
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
二、實施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
    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
    、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措置。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修繕等,如須進入容器內部時,應採適當安全措施,以防止事
    故,包括冷卻、通風換氣、使用絕緣電纜、燈泡設護罩、隔斷連通管及監視人員
    等。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強化第五款災害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必
    要措施之內容。
三、本條規範不限於第一種壓力容器,爰予修正適用對象為壓力容器,以資涵蓋第二
    種壓力容器等在內,俾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