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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2 條
雇主對於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七小型壓力容器
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第二種壓力容器等之構造應合之規定。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相關規定,方得供勞工
    使用。
三、現行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已改列於第二十四條。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文字修正。
二、規範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七之規定。
三、鑑於第二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標準,目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尚未制定國家標準,且
    該局業已函告不再制定前揭國家標準。俟本會研訂完成第二種壓力容器構造標準
    後,再另行規範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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