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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5-1 條
有關鍋爐通風設備之排煙裝置、排煙風管、逆風檔及鍋爐房之防火區劃等
,應依建築管理法規及消防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一條修正,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移列第二十條第二項
    至本條文,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