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6 條
下列鍋爐或壓力容器不適用本規則:
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傳熱面積在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下,長度在四百毫米以下之蒸汽鍋爐
    。
三、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下或零點三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零零零三立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四、傳熱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且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開放於大氣
    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
五、傳熱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之
    U 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五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六、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
七、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
    (不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毫米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
    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且傳熱面積
    在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貫流鍋爐(具有汽水分離器者,限其汽水分離器
    之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下,且其內容積在零點零二立方公尺以下)。
八、內容積在零點零零四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具集管器及汽水分離器之貫
    流鍋爐,其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
    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二以下,
    或以「百萬帕斯卡(MPa)」 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
    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二以下者。
九、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零四立方公尺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十、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下,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之第一種壓
    力容器。
十一、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
      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四以下,或以
      「百萬帕斯卡(MPa)」 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
      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零四以下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規定適用窒礙之處理。
二、本規則對小型鍋爐及小型壓力容器中,壓力或內容積等甚小者,其危險性相對較
    低數量甚多,使用普遍,因危險性相對有限,現行規定明文將一定容量以下者排
    除適用,修正後改為悉數納入適用範圍,惟雇主認有適用上困難者,得報請檢查
    機構核定免除適用本規則之一部或全部。對構造特殊者,亦增列得排除適用之規
    定。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八條移列。
二、壓力單位導入國際單位百萬帕斯卡 MPa。並配合經濟部公告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三、文字修正,○.五修正為零點五。
四、配合國家標準一四九六八簡易鍋爐之規定,增列第三款、第八款,其餘款次遞改
    。
五、鑑於構造特殊者應考量實施檢查時,對其強度計算、構造設計等之例外情形特別
    規定,已於其他法規另行規範之,惟其安全管理尚無不同,無排除適用之必要,
    爰予刪除原第十款。
六、本條所定鍋爐或壓力容器均為壓力、傳熱面積或內容積甚小者,其危險程度相對
    較低,鑑於美日等國法規均有將其排除適用之立法例,爰參考日本規定,明定本
    規則之不適用範圍,並免除報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核定之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