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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9 條
雇主對鍋爐之基礎及構架,應使鍋爐安裝維持穩固與防止發生基礎沉陷及
構架扭曲,並妥為安全設計及維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新增條文,增列規定鍋爐之基礎及架構之設計。
二、鍋爐基礎之大小,應依安裝地點土壤承受力決定,並以鋼筋加強,俾免沉陷及扭
    曲;基礎及構架應能承受任何加諸其上之應力,並考慮地震或暴風因素,由專業
    人員設計,爰予規定。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四條移列。
二、鑑於國家標準 CNS  二一四四鍋爐操作及維護規章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廢止
    ,爰將前揭國家標準規定之精神列入本條文,明定鍋爐基礎及構架應使鍋爐安裝
    維持穩固與防止發生沉陷及扭曲。
三、鍋爐基礎大小,取決於安裝地點土壤承受力,為避免發生沉陷及扭曲,應妥為設
    計及維護。另鑑於實施鍋爐竣工檢查時,已查核鍋爐基礎及構架等必要文件在案
    ,爰不另要求文件留存備查之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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