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之作業
時,作業台面不得產生反射耀眼光線,其採色並應與處理物件有較佳對比
之顏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