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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99 條
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
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
資料。無圖面資料可查者,得以其他同等方式確認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可搬式吊籠應懸吊於建築物、構造物之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以防止其脫落、
    下墜肇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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