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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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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28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為防止損及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地下
電纜、自來水管或其他埋設物等,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事前就工作地
點實施調查並查詢該等埋設之管線權責單位,確認其狀況,並將所得資料
通知作業勞工。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