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 、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 位。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一、依破壞力學理論分析,以結構拘束可防止支柱挫屈,爰增列水平繫條應與牆、柱 、橋墩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二、第二款增列貫材應固定置於鋼製頂板或托架之上,以資周延。 三、配合相關條文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二 款「樑」修正為「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