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鋼構組配作業之勞工從事栓接、鉚接、熔接或檢測作業,應使其 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